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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烧秸秆!定陶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这些行为违法!

2022-10-06 19:35:02 1059

摘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为进一步保障我区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遏止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我区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遏止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确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境内实行全时段、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天中、滨河街道办事处禁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各镇禁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各镇街负责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安排专人开展巡查工作,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区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村(居)委会要加大宣传力度,达到家喻户晓。各镇街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制定和实施禁烧的村规、社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村民小组和农户、居民。

四、根据《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拒不执行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工作措施不力的镇街、执法不严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即将拉开序幕,希望全区党员干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禁烧,做好表率;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自觉做禁烧模范,坚决做到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携手,坚决杜绝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保卫我们美好的家园。

特此通告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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